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龙岩市上杭县一碎石加工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6875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场位于湖洋镇三角塘工业集中区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对你场最后一级收集池溢流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最后一级收集池溢流废水pH测值11.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3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照片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2023年11月3日由你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3年11月6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3〕166号)壹份,证明废水测值;
4.2023年11月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现场负责人确认废水外排。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下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五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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