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51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见附表),该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25.7%、补贴幅度为3.8%~18.4%。2014年4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4/3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亏本销售形式以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5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5/1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imited)出口至澳大利亚的铝型材存在规避行为,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7.6%、补贴幅度为8.7%,倾销和补贴合并有效税率为57.6%。澳大利亚先后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发起对中国铝型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和2020年10月16日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暂定补贴(ICD)固定税率。最低价方式:IDD的可变组成部分等于实际出口价格低于确定的正常价值的金额(如有)。
暂定补贴(ICD)固定税率。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组合的方式:固定的IDD税率,加上IDD的可变部分,等于实际出口价格低于确定出口价格的金额(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