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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根据《通知》,探矿权人综合勘查主矿种的共生、伴生矿产,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发现存在共生、伴生以外矿产的,须按规定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手续。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方面,针对国家政策明确的采矿权人可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的新政策,《通知》明确采矿权人需在开展勘查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向其所在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实施井巷工程或坑探工程等管理要求,由此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行为。细化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可继续实施勘查的情形条件,明确提出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可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继续实施勘查,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增加资源储量以满足转采条件。
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等矿产,以及已缴纳的出让收益对应的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的其他矿产,超过出让年限仍需继续开采的,可比照协议出让方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